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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入账标准(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固定资产入账工作)

【来源:宝鸡审计局_审计知识】

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、开展业务工作的物质基础。正确计算和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,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,是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,也是审计工作重点关注的内容。固定资产涵盖面广、内容繁多,通常情况下,购入、换入、接受捐赠、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,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;购入、换入、接受捐赠、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,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;自行建造、改建、扩建的固定资产,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。

审计发现,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不登记固定资产账、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、扩建、修缮后不计入固定资产账等情况时有发生,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,存在国有资产损毁灭失、贪污私分的风险。

其原因主要有:一是财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有所欠缺,对固定资产价值计算不准确,对相关核算规定执行不到位;二是交接验收与财务管理工作脱节,特别是自建、调拨、捐赠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,在交接验收时缺少相应的验收移交手续及相关发票等资料,造成无法及时入账;三是盘点制度未落实,在出现账实不符时无法及时发现;四是相关人员故意为之,将单位资产由个人长期独占。

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、办理决算、造成损失行为的,责令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较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对此,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,购置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,并定期盘点。对已投入使用的接受调剂、调拨、捐赠的固定资产,以及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,做好履约验收、交接手续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。及时转入固定资产,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,杜绝私分贪污国有资产等腐败问题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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